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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2115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211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经营场所:英德市***********。

经营者:李秦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望埠镇国昌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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