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31号原告:广东雷圭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B)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KYTB8B。
法定代表人:谭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新,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士玲,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鸿利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城区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5。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雷圭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鸿利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雷圭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雷圭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雷圭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