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袁家岗兴龙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远县富侨足道印山花园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南路印山花园正门面三楼。
经营者:王艳。
本院在执行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富侨足道印山花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本院(2019)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宁远县富侨足道印山花园店经营者王艳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33735.28元(含迟延履行金),并变更了包含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第3959241号“”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