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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109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盛百负**&ldquo狐狸小妖北京华联生活超市外负一层”店铺。

经营者:朱云琴,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飞,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上诉人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均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112.5元,桐城市龙眠街道飞比寻常化妆品店负担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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