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13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301-G02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6HL5C。
法定代表人:汪登。
被告: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信用代码:915001087784738027。
法定代表他人:王述军。
被告:王铃,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市贝莱歌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半身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