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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剑与张晓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上官剑与张晓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官剑;张晓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93号 原告:上官剑,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斗牛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琳,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满族,原岫岩满族自治县斗牛家烤肉店业主,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官剑诉被告张晓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上官剑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四、五项为:判令被告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向原告赔偿20000元。

并于同日以与被告张晓琳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剑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官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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