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初14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步行街爱丽美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341002MA2R1HAY9L。
经营者:姚尚昆,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步行街爱丽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黄山市屯溪区步行街爱丽美妆化妆品店已达成庭外和解,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余陶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莉艳 书记员陶金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