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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34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34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C1QP7A。

经营者:李根胜,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5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美荟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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