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15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志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