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9民初3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金岛眼镜店(原勃利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康华街与圆明路交口。
经营者:苏林和,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勃利县金岛眼镜店业主,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勃利县金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勃利县金岛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