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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60号
案件名称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螺蛳粉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产业集聚区立翔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红,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综合性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倪铫阳,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以其与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同意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柳州市螺蛳粉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柳州市螺蛳粉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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