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92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恒路肉联厂壳牌加油站对面&ldquo滑油超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立。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力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