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139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加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