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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裕公画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执75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裕公画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裕公画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怀仁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德裕公画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等店村于台路**。

法定代表人:臧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裕公画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津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50元及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未妥投。

2.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的现实情况。

3.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臧云鹏进行现场询问,其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4.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佳审判员 张志国审判员 宗 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刘振铭书记员赵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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