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03号原告:许文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伟祺电器销售部,经营场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彩市场五路**。
经营者:张忠波。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嘉好洁具经营部,经营场,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邱宅村豪华街**iv>经营者:肖冬枚。
原告许文艺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伟祺电器销售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嘉好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文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