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930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成,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