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97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三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南路**明德居2(101)。
法定代表人:李科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三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科控股)诉宁都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都鑫科)、江西三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科置业)、孙保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
三科控股上诉请求: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三科控股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向南山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宁都鑫科立即停止在政府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公众号宣传、楼盘名称或小区名称上使用含有“三科”字样或者标识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宁都鑫科赔偿三科控股经济损失3000000元;
3.宁都鑫科赔偿三科控股合理维权开支100000元;
4.三科置业、孙保辉对诉请2、3承担连带责任;
5.腾讯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6.江西三科停止擅自使用三科控股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四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南山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本案中,宁都鑫科、三科置业、孙保辉住所地均非深圳市南山区,腾讯公司仅为涉案公司提供宣传平台与渠道,并非实施侵权的主体,未与宁都鑫科、三科置业、孙保辉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人,不应作为侵权主体被列为本案被告。
其次,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山区,亦无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南山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处理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