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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渌口广阔商贸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县渌口广阔商贸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株洲县渌口广阔商贸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株洲县渌口广阔商贸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

经营者:陈英。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南洲镇清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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