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执402号
案件名称孔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402号被执行人:孔明,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受理的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犯罪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