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95号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何杨居委会中杨组。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华,男,196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杨庄乡下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炳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章华、廊坊豪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