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20号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211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天慧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亲子企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慧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