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853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珏贝,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斗**********店,经营场所: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斗***********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