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1657号之一 移送部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兰,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江益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展强实业有限公司、江益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部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次申请执行金额550000元,未执行到位55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在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