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阅江花园**楼**。
被执行人:王昌勇,男,1972年6月19日生,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王昌勇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0年7月7日、9月4日、10月15日、12月7日,分别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王昌勇名下存款2748.56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698.5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21日,本院查封了王昌勇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2020年7月24日,至江苏省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王昌勇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8月12日,本院至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进行现场调查,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已停业,现该址经营主体为句容市下蜀镇聚哈子饭店。
未在上述地址发现被执行人王昌勇下落。
6、2020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王昌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王昌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11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王昌勇名下存款2748.5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句容市下蜀镇遥遥饭店、王昌勇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