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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淳化盛鼎佰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淳化盛鼎佰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淳化盛鼎佰益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化盛鼎佰益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正街。

经营者:杨贤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化盛鼎佰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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