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夏邑县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