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9民初2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物美超市,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v>经营者:宇芳媛,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桃山区物美超市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物美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