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06、820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晓红,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晓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20)粤0103民初8206、8207号案的起诉。
本两案每案受理费25元,均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