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5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永军鲜果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光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左右路东李家庄水果市场内“永军鲜果行”经营者:张永军。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永军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