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70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广场**法定代表人,卢馨有。
被告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新天地国际广场**A12/**)法定代表人,卢贵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