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大山外国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大山外国语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大山外国语培训学校已于2020年6月经鹤壁市淇滨区教育体育局批准注销,并且已经进行了破产清算,刊登了注销公告。
上述情况,本院已经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20)豫06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