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1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泰米日化百货店,住所地铜山区万达广场1.2幢1-155。
经营者:谢龙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铜山区泰米日化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