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4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贸源粮油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钢城大道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QQMT01。
经营者:许世会。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贸源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