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66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岩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幸福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良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重庆岩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岩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