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6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徐妈抄手餐饮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李家沱融汇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KJA6C04。
经营者:刘荣锋。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徐妈抄手餐饮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