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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180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取300元,应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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