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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孟州市道口烧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99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市内河阳大街中段。

经营者:刘艳芬,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段西侧清风路牡丹园。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道口烧鸡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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