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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冯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民初3989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冯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冯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989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冯俊,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兰英,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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