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709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恒五金土产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龙溪香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R1XRH3T。
经营者:张秀美。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恒五金土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