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7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五金建材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工商注册号:370403600032835。
经营者:贾广真。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五金建材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