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202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术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阳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综合市场**v>经营者:沈春荣。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科技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宏阳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物美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物美科技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物美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