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131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其实电器维修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青龙街(农委对面6号门面),注册号341122600230582。
经营者:徐玉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霞华,女,1968年10也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学礼,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其实电器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