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8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荻,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阳亮视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南正街总公司门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T。
法定代表人:邓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海燕,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夏玲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阳亮视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邓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当阳亮视眼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邓海燕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