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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1刑更26号
案件名称刘海明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海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0)京0111刑更26号罪犯刘海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北京欣环诚油脂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疾病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京01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海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该判决于2020年12月15日生效。

经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刘海明确诊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Ⅰ级,PCI术后,3级高血压(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其目前状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经查,刘海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所列情形,不适宜收押,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亦曾出具《建议不予收押报告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明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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