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626号 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耿,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济协乡正兴印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济协乡场镇。
经营者:杨琼,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兴昊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济协乡协和村****。
法定代表人:吴杨。
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济协乡正兴印刷厂、四川正兴昊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崇州市济协乡正兴印刷厂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济协乡正兴印刷厂、四川正兴昊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济协乡正兴印刷厂、四川正兴昊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南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