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
被执行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三王阁巨里冲****。
法定代表人:毕宇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湖南省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公司名称为凤凰湘域湘思酒业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该公司已经将网上的相关侵权图片删除。
本院(2019)湘3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判决第三项“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尚未履行。
2020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撤销执行申请书》,内容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请本院予以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