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02号被执行人:任玉波,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
根据生效的(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玉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刑一案,执行内容:罚金38900元(审判中已预交20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玉波缴纳罚金人民币1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玉波(吴琦代缴)向本院缴纳罚金18900元,本案案款合计398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7号判决第一项:被告人任玉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3890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