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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汉斯小手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汉斯小手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汉斯小手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07号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啤酒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汉斯小手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

法定代表人:刘晓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梨园庄小区**iv>法定代表人:赵彩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杰,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汉斯小手雷商贸有限公司、北麦卡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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