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余姚市依科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余姚市依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支付执行款8463.4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3.4元)、诉讼费6955元、执行费50元。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余姚市依科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余姚市依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支付执行款8463.4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3.4元)、诉讼费6955元、执行费50元。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