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李堡银生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镇南西路**。
经营者:居银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安李堡银生超市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安李堡银生超市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安李堡银生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安李堡银生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安李堡银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